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
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
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
(2026)鄂0882刑更1号
罪犯潘琪,女,1993年9月27日出生,因犯诈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,本院作出(2022)鄂088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本院在将罪犯潘琪交付执行的过程中,罪犯潘琪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,并附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。经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,荆门市中心医院在对罪犯潘琪病情诊断后出具病情诊断书,诊断意见为罪犯潘琪患慢性肾脏病5期,维持性血液透析,高血压3级,继发性肾源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。罪犯潘琪所患疾病符合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所附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》(第六条)规定的严重疾病。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》第20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示。公示期间为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1日。
如有异议,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。反馈方式为: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(承办人:张莹,电话:0724-7363566,联系地址:京山市轻机大道304号,京山市人民法院刑庭)。
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

